首页 > 安徽省江苏商会公众号 > 主体介绍 > 安徽省江苏商会商会章程

安徽省江苏商会

商会章程

安徽省江苏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安徽省江苏商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businessassociationofanhuiprovince)。

第二条本会由江苏在皖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安徽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团结全体江苏在皖企业,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提供服务;商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在皖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江苏企业和商人来安徽发展,为苏皖两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安徽省地方各项规定,促进苏皖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江苏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路天鹅湖万达广场7号楼1517-1519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活动促进江苏与安徽两地经贸合作,协助江苏各地政府或团体在苏皖举办各种类型的商品展销和技术、经济及人才交流活动。

(二)为苏皖两地工商界人士异地互相考察、投资、办厂、经商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

(三)为会员提供商务活动中的法律咨询,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会员中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自律性规章。

(四)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通过商会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发掘各自潜力,形成互助、友爱、团结、守法的群体。

(五)组织经贸研讨、市场考察,开展信息交流、联谊和社会公益活动。

(六)加强与海内外相关团体的联系,争取合作和支持。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八)开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成长,催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吸收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江苏人或江苏企业在安徽开办的企业、江苏企业驻皖机构;

(五)执行本会的决议并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的入会申请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二)由秘书处组织审查,秘书长审核,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或通讯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全面负责商会各项活动和工作;

(五)聘请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二)列席相应的理事会、会长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5年5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子栏目导航

©wxnum.cn 公众号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