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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小商品商会

商会章程

安徽省小商品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安徽省小商品商会

英文全称:anhuismallcommoditieschamberofcommerce

英文缩写:asccc

第二条:本商会的性质:安徽省小商品商会是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由从事小商品项目投资、小商品市场地产开发、小商品企业融资信贷、小商品生产制造、小商品商业贸易、技术服务、人才培育与交流等企业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致力于建设为广大会员服务的全方位的信息交流平台。旨在将安徽省从事小商品行业之间的资源、市场、项目、技术、人才等在安徽省小商品商会系统内进行有效地整合和嫁接,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资本与资源以及会员企业之间有效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条:本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服务会员,联合行业会员的力量,实现行业会员抱团整合、互通信息,力争多元化发展和集团合作,为全体会员企业建立共同发展平台,为安徽省小商品市场的繁荣和经济建设做出极积的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的驻所:合肥市铜陵北路与颍河路交口安粮双景佳苑14幢2518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教育和倡导本商会会员遵纪守法,加强自律行为,维护本商会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二)提高本商会企业及企业家的经营管理素质,协助会员单位策划经济发展项目;

(三)协调会员单位联合开发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事业发展;

(四)不定期组织学术会议或座谈会,互通经济信息;

(五)积极开展会员间及商会与外界商企界的联谊活动,增进友谊与合作;

(六)积极参与安徽省对商品经济领域的宏伟规划发展,带领广大会员配合政府部门,为实现安徽省经济的深化发展尤其是小商品市场的繁荣,做出积极的贡献。

(七)研究交流发展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小商品行业和会员企业在社会的地位以及影响力。

(八)努力搭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会员单位之间共同发展建设和对话平台,更好的服务会员企业,引导会员企业做大做强,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或个人成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属在安徽省(原籍、现籍)从事小商品领域内的企业、个人、商企届人士参与对本商会的建设与发展的社会热心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由本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价值信息。

第十二条:每年度会费应于每年2个月内缴纳。新会员应于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普通会员转为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应于转正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秘书处予以催告,自催告发出日起一周内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或终止相应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以上会员职务;

(三)审议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经过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副会长、理事会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秘书长主持本商会的日常工作,决定副秘书长的提名,负责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四次会议(每季度一次)。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设常务理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机构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由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为本商会领导班子的核心成员,将集体负责本商会一切重大事情包括:项目开发、资金运作、人事调整的研究和决策,体现民主办会。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研究决定本商会重要发展项目、商业经贸、投融资发展方向等项目的考察、实施,以及秘书长提议需决定的事项和机构包括人事的任免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执行本会的有关决定;

(二)代表本商会与外界开展一切正常的联络工作,协调内部各方关系,增强内部团结,巩固本商会凝聚力、向心力和社会影响力;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常务副会长核心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形成集体决议后对属辖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开展工作;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考核;

(五)组织实施策划安排商会的各种会议的召开和活动内容;

(六)代表本商会对外开展交流以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安徽省小商品商会会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项目中介服务费;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二)常务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五)会员企业单位(含个人),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常务副会长负责对财务的工作开展和监督管理工作。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人士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单位安徽省民政厅社管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商会资产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安徽省小商品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商会领导班子的核心成员集体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安徽省小商品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安徽省小商品商会章程经2014年10月22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安徽省小商品商会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商会。

第四十七条:安徽省小商品商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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