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负责联系衔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省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等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组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和工青妇等工作。负责系统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三)法制环评科
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省级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与评估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分析。承担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并实施全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相关听证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承担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科技、标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承担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
(四)污染防治管理科
承担全市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全市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制度。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绿色发展机制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与实施工作。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风险进行预测预警。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管理并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信息。组织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损害评估,督促修复生态环境。负责市级生态环境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自然生态科
组织拟订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负责生态示范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文明建设创建日常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拟定全市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负责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监督管理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新闻审核和发布,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大气环境科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对各县(区)大气等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重污染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与集中整治。研究制定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工作任务及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县(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组织实施考核奖惩,承担省、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相关工作。
(七)水生态环境科
负责全市地表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承担汉江安康段水质污染等相关问题的督办和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八)土壤生态环境科
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考核评估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拟订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并监督其在运营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工作。承担危险废物出口标准预审、固体废物进口许可预审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