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
2·增加食品流通经营许可以及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增加化妆品的强制检验职责。
4·增加加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职责。
5·承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第二、三类医疗i械经营许可职责。
6·承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职责。
7·承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8·承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9·承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职责。
10·承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药品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县(区)的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4·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