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宝安区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中文简称为:宝安青企协;英文译名为:baoan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bayea。
第二条 宝安区青年企业家协会,是全区性的青年企业家的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宝安区青年联合会和深圳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宝安区青年企业家协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着眼经济建设大局,为青年企业家学习成长和事业发展服务,引导青年企业家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团区委和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团区委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区民政局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青少年活动中心1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宝安区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工作任务是:
1、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
2、沟通青年企业家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3、举办经贸洽淡会,建立经济协作网,促进青年企业家进行经济协作;
4、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企业进行合作交流;
5、评选、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
6、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宝安区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青年厂长(经理),均可申请入会,经秘书处审查批准后,作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须经本人申请,所在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宝安区青年企业家协会统一印制会员证书,向会员颁发。
会员大会召开前,本会秘书处对会员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5、有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3、维护协会的社会声誉;
4、向协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凡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以会员单位的名义加入本会,会员单位享受会员的权利,并履行会员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宝安区青年企业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区会员大会。
全区会员大会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
全区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3、修改章程;
4、审定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
5、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理事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宝安区青年企业家协会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或理事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组织全区会员大会;
2、贯彻执行全区会员大会确定的决议;
3、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4、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条 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可有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可连任,但均不超过两届。秘书长一般由团区委团务部负责人担任。会长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每年举行两次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协会有关重大事情和人事变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实行选任制,由秘书处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必须切实履行其职责。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在担任本职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撤销其职务;不按时缴纳级差会费的,劝其辞去担任的职务;理事经常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副会长连续两次不参加会长办公会议又事先未经会长批准的,免去其担任的职务。对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履行职责的处理,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生效,其处理结果由协会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领导。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产生,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团区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可聘请退会的会长、副会长为本会荣誉会长。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宝安区青年企业家协会设立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处理协会日常事务。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实施工作计划;
3、与会员进行联系,为会员提供具体的服务;
4、经会长审批发展会员。
第五章 会 徽
第二十五条 宝安区青年企业协会会徽,以英文youngentreprenurs(青年企业家)的编写字母y、e二字构成,造型以字母e的小写e抽象成四分之三圆型图案为主体,配以将字母y抽象成一个向圆心及向上的三角型图案,从而构成一个四分之三的圆型图案,红与黑搭配的会徽。其中圆型寓意:青企协团结、培养和造就现代优秀青年企业家,致力于开拓进取、奋发向上;三角型寓意:代表高科技、高文化、高水平。颜色寓意:红色代表活力、朝气奋发;黑色代表坚实力量。
第二十六条 会徽的使用范围:宝安区青年企业家协会开会会场、办公地点和其它开展活动的地方可以悬挂;会员可以佩戴;会员证、会员名片、有关重要宣传物品等可以加印。
第二十七条 宝安区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佩戴的会徽由宝安区青年企业家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宝安区青年企业家协会经费来源主要有:
1、 会员每年交纳的会费;
2、 企业、社会团体赞助和个人捐款;
3、 其他正当方式筹款。
第二十九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协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
第三十条 宝安区青年企业家协会的经费收支,在会长监督指导下由秘书处负责执行管理,并在会员大会上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作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