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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民间志愿者协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海民间志愿者协会(英文名:beihai citizen volunteer association)是从事社会公益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由自愿参加社会公益的公民、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为北海市搭建公益桥梁,传播公益理念,推动北海民间公益活动。

第三条本协会奉行善待弱小,保护环境,让人们在自然环境最好的城市和谐相处的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协会的行动口号:“北海有你更美丽”。

第四条本协会每三年制定一次“三年发展规划”,作为协会发展方向的指导方针。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北海市卫生局业务管理,接受北海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协会住所在北海市中山东路213号2栋1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助残、助学、助困,宣传推广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开展力所能及的环保活动以及相关公益事业。

第八条在协会的公益平台中寻找契合点,通过形式多样的合作方式扩大公益力量,组织开展与之相关联的特色公益活动,提升协会公益形象及社会影响力,融入北海北部湾经济圈的发展中。

第九条本协会的活动地域:北海市。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凡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个人,经协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未成年人入会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在其监护人监护下从事培训和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审查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或团体会员牌匾。

第十四条协会根据《会员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会员晋级奖励,甚至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培训权和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六)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七)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六条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切实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三)自觉维护本协会及志愿者的形象,不以本协会会员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协会的相关管理,自觉完成所承诺担负志愿服务项目或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按时缴纳会员年费。

第十七条会员申请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按《会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缴纳会费,在接到协会通知一个月内仍未补交的,视为自动退会。担任协会管理工作的会员退会的,应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在三十日内将负责的工作移交完毕后方可退会。

第十八条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协会相关规定,或有其他损害本协会权益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理事会可以根据《会员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或团体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荣誉会长。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对会长的任命;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注:会长所作的工作报告)和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本协会的年度财务报告;

(七)对本协会的合并、分立、变更协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根据《会员资格管理办法》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北海市卫生局审查并经北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工作由会长主持。从第二届起,理事会候选人名单由上届协会理事会提名,交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提名并讨论增补代理理事,待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再等额补选。理事申请退会的,即视为放弃理事资格并自动退出理事会。若理事会中超过二分之一理事申请辞去理事职务或退会,则由协会组织机构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及协会执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置功能组、决定各项目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七)决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由个人会员担任。理事会由五名以上九名以下成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对理事会的表决,每名理事具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或三分之二理事同意的,可临时召开协会理事会会议,并可以采用书面通讯或电子通讯形式召开。召开理事会时,应当提前七天通知理事,并把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地点一并通知。对于以书面通讯或电子通讯形式召开的理事会,应当把会议议题、召开时间通知理事,并在作出决议后三日内,作成书面决议,报各理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以由理事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志愿者事业,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

(三)最低任职年龄不低于25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及未受到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会长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北海市卫生局审查并经北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

人。

第三十一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及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代表本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三)根据本章程或理事会的授权,代表协会行使权利;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任命。

副会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会长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职权,但代为行使职权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会长不能行使职权超过六个月的,由副会长提请召开理事会,选举产生新任会长。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一人。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并报北海市卫生局备案。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协会财务;

(二)对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财产负责人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行为损害协会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甚至提起诉讼;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

(七)本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监事,并确定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监事应当根据会议内容或议题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形式进行决议,并把决议报协会备案。

每名监事具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各功能组、项目组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协会各功能组、项目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同意后,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行使具体的管理职权。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按照本章程及协会《会员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捐赠方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海市卫生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与本协会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北海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并报北海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海市卫生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北海市卫生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经北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北海市卫生局和北海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12年6月24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北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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