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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源保护基金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水源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英文名称全称:beijingwatersouceconservationfoundation。简称“bwsc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北京市。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募社会资金,保首都水源,集公众力量,建生态北京。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来源于企业及个人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待变更)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密云县鼓楼西大街3号密云县政府楼626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募集资金,资助有利于首都水资源保护的科研、奖励、宣传等公益活动,帮助水源区人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一)开展促进水源保护事业发展的各类募捐活动,接受国内外热衷于环保公益事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为增加本基金会的资金而进行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及相关投资等活动。

(三)设立与水源保护相关的专项基金。资助和奖励对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四)参与、支持和资助与水源及环境保护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示范项目。参与水源、能源和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及区域间的合作与交流,引进与推广国内外领先的节水、水处理及相关环境术。

(五)资助水源地保护、水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整治工程;资助和开展保护水源与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的宣传活动和项目,并积极开展“爱水、护水、节水”的宣传教育以及提高公众监督的意识。通过文化宣传等活动,带动和促进都市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区域发展,提升“饮水思源”的文化理念,改善水源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水源区人民保护水源的积极性和能力。

(六)运用合法手段对破坏水源的行为进行披露和阻止。

第三章机构组织、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5-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环保公益事业,拥护本基金会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愿意为基金会捐赠财产或愿意为本基金会服务;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经营、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较好的业绩,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参与决策;

(四)具有较强地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表决权。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

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

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做出说明;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义务:

(一)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

职责,维护本基金会的声誉和利益;

(二)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

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三)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四)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

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通过聘任名誉职务的提议。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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