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编制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设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4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15名(12正3副)
设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县区分局,分别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正科级派出机构。
1·市生态环境局临河区分局核定行政编制1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2·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前旗分局核定行政编制7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3·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中旗分局核定行政编制8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4·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后旗分局核定行政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5·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核定行政编制1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6·市生态环境局杭锦后旗分局核定行政编制9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7·市生态环境局磴口县分局核定行政编制7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各分局主要职责是: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承担各自辖区内生态环境管理及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督查职能。
各旗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上划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