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全市统计改革建设规划,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实施。组织协调全市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及各旗县区地区生产总值,汇编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旗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投入产出调查。
(三)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牧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的普查及专项调查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全市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统计调查,以及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各旗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和统计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向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依法审批或备案全市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各旗县区统计调查项目,指导统计基层业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市统计业务培训。按规定管理旗县区统计部门的中央财政统计事业经费。
(八)负责拟订全市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指导各旗县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九)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