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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审计局

工作职能

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市财政局。

(二)新增的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审计监督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3、根据(中办发〔1999〕20号)、(湘办发〔1998〕36号)、(常通字〔1999〕10号)文件精神,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市直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基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5、根据省政府(湘政发〔1997〕9号)、市政府(常政发〔1996〕9号)文件精神,对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审计工作计划;参与制订我市审计、财经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

(二)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贯彻落实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区县(市)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3、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4、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收支。

6、市政府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7、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专用资金使用情况。

8、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决算。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政府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并向省审计厅、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组织全市审计机关依法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对市直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区县(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八)协助市纪委查办重大经济案件;对热点问题和审计查出的大案要案向社会公开曝光或公布审计结果。

(九)受理被审计单位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十)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一)与区县(市)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市)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十二)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

(十三)完成上级授权的审计事项。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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