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公安部制定的公安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公安厅有关公安工作的决定、决议及指示,部署自治州公安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自治州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反动组织、社团的侦控和基础调研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行动和专项斗争;协调处置重大案件、重大骚乱事件、重大治安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四、指导、监督自治州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和管理。
五、指导监督自治州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六、依法管理国籍、口岸边防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昌吉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边防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来访我州及自治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八、指导自治州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九、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全州公安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实施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工程、指导监督自治州公安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自治州公安机关依法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州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按照管辖依法办理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执法制度建设和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监督自治州劳动教养监督工作。
十二、指导组织实施全州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警卫管理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三、领导自治州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的工作,领导自治州武警支队叶公安业务相关工作。
十四、规划、指导和组织实施自治州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以及自治州公安民警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五、自制自治州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自治州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指导自治州公安机关纪检、督察、监察和审计工作吗,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六、承办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