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致函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公文办理,包括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各部门、各市来文办理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来文办理。
(二)负责市政府领导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和服务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对市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五)组织起草市政府领导重要讲话及其他重要文稿。
(六)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对省政府和市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七)组织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
(八)负责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议案和提请市政府任命工作人员的行政任免有关手续;负责承办市政府任命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工作要求。
(十)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领导要求,组织专题调研,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评估全市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负责政务信息(包括舆情信息)服务工作。
(十三)协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市政府新闻宣传、舆情回应等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和外网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十六)负责市政府重要政策、办法的调研、起草、制定;负责督促检查县(市、区)、自治县、政府部门对群众服务热线反馈问题的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并及时反馈。
(十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涉港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外事、港澳工作的决策部署;拟订全市性外事、港澳工作规定。
(十八)贯彻执行和协调推进全市对外交流合作部署,对全市外事工作履行综合归口管理职能。
(十九)承办市领导对外交往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全市各领域对外交往。
(二十)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因公出国、赴港澳工作。
(二十一)负责重要外宾邀请、报批工作,组织接待来访的党宾、国宾、政要等重要外宾及外国驻华外交人员。
(二十二)负责我市境外机构和公民领事保护协调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我市的涉外事务。
(二十三)统筹协调全市国际友好城市工作。
(二十四)承担我市涉港澳事务综合性工作。
(二十五)指导有关部门办理外国记者、港澳记者来我市采访的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外宣传工作。
(二十六)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促进和加强金融业发展的建议。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十七)协调、配合中央和省驻承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加强金融监管,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负责联系中央和省驻承金融监管部门和驻承金融机构,协调做好金融运行中涉及地方政府配合的相关工作。
(二十八)协调推进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及对外金融交流合作。协调引进金融机构,统筹协调全市金融功能区规划、建设和发展。协调推进金融服务民生、金融人才队伍、金融生态环境、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九)负责全市金融改革创新发展政策研究与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的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新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谋划、筹建、申报等前期工作。承担市属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改革发展工作,指导农村信用社改革。统筹指导全市地方金融法治建设,负责组织起草、修订地方性金融法规和规章草案。
(三十)负责拟订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培育推荐企业挂牌上市,牵头全市直接融资工作。
(三十一)负责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等地方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自治县政府做好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严格准入管理,规范经营范围。统筹协调互联网金融、基金等金融业态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
(三十二)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做好地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三十三)协调组织全市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化解工作。牵头做好地方金融风险监测、信息报告工作,推进地方科技金融发展,创新地方金融监管方式。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非法金融案件调查处理、善后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工作。
(三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