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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水利法律法规及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水利工作的政策规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对全区农村改革、经济发展进行督查考核;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提出农业与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农业扶贫开发项目;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组织实施扶持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负责农业生产发展的规划和指导;指导农业园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拟订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及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食用地产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简单处理(包含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活动)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简单处理(包含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活动)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参与指导、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农业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承担农业植物防疫检疫相关工作;参与拟订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八)负责全区农业、水利综合执法;负责全区农机监理工作;负责查处水利违法事件;协调处理水事纠纷,受区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区市间的水事纠纷;依法征收水利规费,并做好使用和管理。

(九)负责编制全区农产品监测计划;负责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负责组织农机化工作。

(十)指导农业、水利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引进农业、水利先进技术,组织实施农业、水利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标识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有关工作;参与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农机驾驶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农业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发展节水农业;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兽药药政、兽医医政、饲料行政管理工作和兽药、饲料、添加剂及畜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动物防疫工作;拟订全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区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负责全区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计划用水、取水许可、有偿使用等制度;指导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十五)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保护综合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功能区划分并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定期公布水功能区质量状况。负责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和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六)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和监测预报;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参与管理“四荒”(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治理开发工作。

(十七)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负责编制全区水利建设规划和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节水灌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流、水库、河口滩涂、海堤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查河道、水库等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负责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八)贯彻落实水库移民扶持政策,做好水库移民扶持规划编制、人口核查、资金发放、项目建设及其他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负责中小型河道、中小型水库和重要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指导农业、水利紧急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水利工程恢复,提出农业生产、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拟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负责农业、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开展相关农业、水利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指导农情工作;拟订发展农业外向型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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