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对有关部门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建设性意见;参与编写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二)制订景德镇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
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监督管理环保资金和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定期发布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三)贯彻和监督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监督实施江西省地方环境标准;制定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四)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五)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和区域环境质量评价;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等环境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对全市环保科技、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及经济技术政策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拟订环境保护产业和产品管理办法;组织环境科研项目攻关,管理环境科技成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制订全市环保系统人员岗位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