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民政工作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负责对上级委托管理的全省性社团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各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指导社会优待和为优抚对象解“三难”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手续;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负责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报批和伤残器械的配置工作;负责管理优抚资金并检查资金管理落实情况;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分配退伍、军休资金并检查资金管理落实情况;指导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指导军供站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参与建立和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工作。
(七)主管救济工作,负责城镇社会困难户临时、定期救济和特殊对象的救济;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监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拟订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镇社会困难户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检查、监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积存、运营、增值、管理情况。
(九)负责全市移民安置工作,指导、处理移民遗留问题,协调规划移民扶持项目的开发建设,检查、监督、管理移民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
(十)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实施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的建设和发展。
(十一)负责各县(市、区)、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市、县边界线的勘定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提出仲裁建议。
(十二)主管地名管理工作;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组织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推行、公布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收集、整理和鉴定地名档案;指导各县(市、区)地名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四)指导殡葬行业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丧葬习俗。
(十五)指导全市收容遣送工作,协调和指导各地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和安置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六)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儿童在我市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十七)指导老年人、福利企业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的保护工作;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指导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指导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八)负责老区、贫困地区扶贫开发规划、年度资金计划的拟定与落实;负责对扶贫资金项目、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负责老区、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社会扶贫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