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所得税
1、新创办的软件企业,外资(或内资),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
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软件企业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4、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7、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认定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
增值税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1、对软件企业除应征收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外,企业符合条件和手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2、民营科技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给予免征营业税。
3、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人才政策
1、入院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需要的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无条件给予落户指标,办理落户手续。
2、在入园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任职,具有本科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给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指标,随报随批,免收城市增容费。(具体规定请查阅《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2003]62号文件))
3、入园海外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给予办理多年有效的《暂住证》,免收城市增容费,其子女入学、入托均享受大连市常住户口人员待遇。
4、高层次人才,政府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
5、海外留学生创业可申报相关无偿创业基金。
6、2009年1月1日后,企业自国外和外地聘请首次来本市工作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年薪25万元以上,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3万元。
7、为软件和服务外包从业人员提供周转租用住房服务。
8、园区企业录取应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特别岗位补贴及特别培训补贴。
毕业扶持
1、是向市人事局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自主创业证》,申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具体问题应向市人事局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2、是到户口所在的街道办理失业登记后,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
关税
1、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
2、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政府补贴
1、cmmi3质量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0071)、it服务管(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首次认证费用,政府给予50%补贴取得国际通行认证,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外经贸局给予支持补贴
2、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企业首次认证费用,市信息产业局给予100%补贴。
3、对参与政府组织的正版软件集体采购的中小企业和培训机构,由市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
(八:1~3参照大政办发[2008]183号〈关于大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企业奖励
1、软件产品(包括软件产品出口)享受的优惠政策,对未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的1%(软件产品出口收入按3%)给予奖励。
2、跨国公司在大连设立地区总部和法人单位,由其注册经营纳税地所在的区市县财政参照其利润总客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给予100%奖励。
3、本地员工规模在500人以上的企业,年员工数量增长超过20%(含20%),按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长人数以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4、年销售额超过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参照其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以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市财政和企业注册经营纳税地所在的区市县财政分别按其留成的100%给予奖励。
5、(九、1~4项在实施过程中,同一企业同一年内可以从优但不重复享受。)
6、企业、培训机构和园区企业在境内外成功设立分支机构、收购其他企业和培训机构的,以及传统行来企业将信息部门单独剥离、成立独立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的,按其投资和运营情况,由市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7、对企业俱有突破性的自主创新成果(如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并形成销售收入的项目或产品,获得国家、省、市名牌或驰名商标的产品,中标国内外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产品),由市专项资金参照其销售收入给予不超过50万元。
8、对软件和服务外包有关公共服务平台的设备购置和运营费用给予定额支持。设备购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设备购置费用总额的50%,单个项目补助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费用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运营费用总额的20%,单个项目补助一般不超过50万元。(企业奖励:参照大政办发[2008]183号〈关于大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投融资
1、 企业或培训机构向金融机构获取的用于主营业务的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分布的基准利率,由市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贷款利息30%的补贴。(参照政办发[2008]183号〈关于大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2、 企业或培训机构进行境内外上市活动,按照〈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8]58号)给予补贴。
3、担保机构为企业或培训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按照〈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5]476号)规定的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