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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政务公开、计划生育等机关日常政务及公务接待等行政事务,并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相关工作;负责综合性环境保护会议的组织协调,起草有关文件;指导县(区)环保队伍建设工作;拟订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学科梯队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局党组对县(区)环境保护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污染防治科。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防治计划;组织编制全市水、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负责辖区内环保模范小区创建工作;拟订市重点区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等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污染项目的申报、审核,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或拆除审批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三)计划科技科。

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资金的年度计划;负责全市重大环境保护项目、能力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的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负责污染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负责编制全市环保系统各类经费的年度预算(草案)和下达环境监测、排污收费的计划;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管理监督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工作;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负责发布环境信息;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环境保护课题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编报、审核汇总、批复预决算;负责环境学会、环保产业协会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奖的评选、推荐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宣传教育科)。

负责组织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环境执法人员培训;负责市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承担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和备案工作;负责环境信访工作,拟订环境信访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组织环境舆情的收集、分析、编报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科。

负责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日常管理及考核;负责落实区域、流域限批政策的实施;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重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

(六)自然生态保护科(生态市建设办公室)。

组织编制市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提出新建和调整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负责提出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核意见;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示范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负责组织、综合、协调生态市建设工作。

(七)总量减排管理科。

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全市重点污染源的排污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审批;负责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承担减排核查、核定工作;拟订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制,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负责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污染减排方面的日常工作。

(八)监测监控科(环境应急办公室)。

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并预测预警;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负责利用污染仿真推演平台和智能化辅助决策平台,确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污染动态,提出应急对策,评估灾害后果等;组织实施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工作;负责放射源、危险废物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市环保局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九)机动车尾气办公室(国家环保模范城创模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工作,发放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组织监督抽测,对超标车辆依法处罚;依法对受委托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考核指标相关资料,提出每年巩固创建成果计划方案。

机关党总支。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市纪检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24名,工勤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科长10职(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职),副科长2职。主任科员5职。

五、其他事项

(一)处级职数由市委组织部另行明确。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间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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