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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

组织章程

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1999年11月27日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大庆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大庆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市委和市政府联系全市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市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县、区、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弘扬大庆精神,为大庆二次创业作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参与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协会工作和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举荐人才。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全市科学技术政策制定和科学决策,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编辑出版学术、科普书报刊。

第十四条 兴办符合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是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十六条 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 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县、区、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和市级学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全市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会议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三条 专职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专家为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四章 市级学会

第二十五条 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六条 加入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市级学会;

二、承认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三、有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团体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有关部门支持的办会条件。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市级学会接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申请退出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三十一条 市级学会凡严重违反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二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县、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由县、区学会和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组成。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办事机构实行独立建制。

第三十三条 县、区、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县、区学会接受县、区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市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四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执行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本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市级系统科学技术协会由其所属学会及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接受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受本单位党委领导。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以及科技人员集中的大型民营科技企业,应该建立不同形式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受所在单位党委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和村科普协会,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市及所辖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专职从事各级学会、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工作的人员,应当享受其所在单位同级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

兼职从事科学技术协会、各级学会工作的人员,在其所在单位同样享有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在科学技术协会、各级学会工作的实绩,由其所在单位视同本职工作的成绩和表现记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和学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经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第四十八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全国性学会组织通则》,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制定章程。县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县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制定自己的章程。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自己的章程。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可参照本章程,并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修改章程。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大庆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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