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接受省检察人民检察院和州委的领导,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建议。
(三)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全州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州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州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州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州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对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九)负责应由州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向州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一)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二)指导全州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全州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州委主管部门管理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州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协同州委主管部门管理、考核县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并协同管理县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协同县市党委管理县市级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
(十五)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对县市级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含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巡察工作。
(十六)规划和指导全州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检察技术与信息技术工作。
(十七)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和有关国际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和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十八)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其他应当由州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