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统计规章制度、区政府规章草案;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编制国民经济核算表,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及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三)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贯彻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完成国家、省、市、区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和大型专项调查。
(五)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工业、农业、劳动工资、社会人口、固定资产投资、商业贸易、物资、能源、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业、服务业、民营经济、外资、高新技术、综合核算、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城镇住户调查、企业景气调查、火炬统计等统计业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管理、审核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报表和统计标准。
(六)搜集、整理,提供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提供咨询建议。
(七)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编印统计年鉴,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八)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建立和维护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指导镇、街办及企事业单位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完成各项定期报表、各项普查、抽样调查、基本单位登记等数据处理汇总上报任务。
(九)审批区内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各镇、街办及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
(十)领导和管理区属地方调查队。加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指导全区统计干部专业理论知识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管理和指导社情民意调查工作。
(十一)负责区委、区政府对全区全方位目标考核工作中经济目标的审核、上报工作;以及对全区各镇、街办全方位目标考核工作中的经济目标的考核工作。
(十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