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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

机构职责

(一)起草司法行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州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拟订全州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州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督管理全州的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州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州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州非监禁刑罚执行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本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指导、监督全州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协助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州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指导全州司法行政系统的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及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全州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州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全州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负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全州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协调监狱相关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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