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制定全市统计工作规章、统计发展规划、统计体制改革方案和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各区、开发区、街办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全市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区、开发区、街办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全市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市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国土资源、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市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参与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制定与考核。
(七)组织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八)依法对统计标准、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全市涉外调查活动。
(九)受省统计局委托管理省属地方调查队,协助管理区级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统计站长),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负责全市统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认定工作。
(十)建立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建立和维护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贯彻执行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地、各部门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统一管理全市经济、社会、科技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指导统计信息服务部门根据国内外用户的需求,开展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调查,发展统计信息产业。
(十二)组织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和指导统计学会工作。
(十三)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