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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3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人事、机构编制、后勤等工作。

政策法规和基金监督规划财务科

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组织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宣传、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和普法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承担局机关接访工作;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相关信访任务;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涉及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有关案件;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承办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负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承担本局财务和综合统计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就业促进科

拟订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大中专、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办就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港澳台人员(不含专家)到防城港市就业许可证工作。

人力资源开发科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规划;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组织拟订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的政策,组织实施急需紧缺人才的开发工作;拟订人员调配及随军家属安置政策;负责市直政府系列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市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人事代理对象的出国政审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管理;拟订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技工院校招生工作、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指导、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承办人力资源市场、职业能力建设和就业培训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

公务员职位管理科

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的实施和管理办法,拟订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交流与回避、辞退等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和管理工作;完善公务员登记的管理制度,承担市人民政府直属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调任、调配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审核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聘任制公务员工作;负责市政府部门新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任职定级的审核工作。

公务员考录与考核科

负责组织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聘任制公务员的公开招聘相关考试录用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奖励制度;指导和协调行政奖励工作;初步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及奖励表彰人员;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完善公务员惩戒制度,组织和指导公务员的惩戒工作;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辞职、辞退和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组织公务员对口培训和市人民政府直属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完善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负责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和自治区称号专家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的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吸引回国专家、留学人员来防城港市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国(境)外机构在我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承担引智成果推广工作;拟订外国专家管理政策,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引进项目的申报工作,管理和拨付项目资助经费并监督检查;拟订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办法;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项目资助经费并监督检查;承担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承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人员招聘、流动、调配、职务聘任、考核、奖励、惩戒、辞聘解聘工作;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市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并组织实施,承办公开招聘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承办补充人员计划的核准等人事管理事项并监督实施。

工资福利科

负责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资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承担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工资及离退休(退职)费变动审核工作;负责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待遇和因病提前退休工作能力鉴定及丧葬费工作;协调、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完善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特殊工时管理,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承办非国资委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批。

军官转业安置科

承担市直属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督促检查县(市、区)、各部门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和随调配偶工作安排情况;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宣传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养老和失业保险科

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市本级直属单位及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享受待遇条件的审核;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和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审核;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制度及标准,负责对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医疗和工伤保险科

组织实施医疗、生育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规划、基金管理办法、用药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标准;组织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条件、标准及服务管理等办法,组织开展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用药目录拟订工作;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或公伤确认工作;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和康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伤保险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监察和调解仲裁科

指导、监督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参与或直接调查处理劳动监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跨地区劳动监察案件进行协调处理;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制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和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关系政策,贯彻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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