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公安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领导和指挥全区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全区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研究形势,制定对策。
(三)负责全区公安队伍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组织开展全区公安宣传和公安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实施对干部的监督;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
(四)组织、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侦办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五)负责全区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指导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户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六)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
(七)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国籍、外国人永久居留、因私出入境中介管理事务;按规定承担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区内居留、旅行有关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和信息技术、刑事技术研究和建设、应用。
(九)组织实施全区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
(十)组织、指导全区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区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