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通辽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通辽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通辽市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
(三)制定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旗县市区、各行业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指导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工作,参与人民陪审员的审核、推荐工作。
(七)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
(九)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警械器具、警用车辆、服装、通讯及物资装备;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的审批登记、变更和注销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按管理权限管理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协助各旗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二)承办通辽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