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常委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保障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主持区人大代表选举,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讨论决定全区政治、经济等重大事项
监督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
撤销乡镇人大不适当决议
任免区政府个别副区长及司法系统人员
补选或罢免唐山市人大代表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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