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原市交通局(港航管理局)、公路局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四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的职责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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