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会章程
第一条 阜新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为阜新市文联)是阜新市文学艺术界的联合组织,是中共阜新市委领导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文艺工作者,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建设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阜新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市各文艺家协会、两县文联、阜新市文联所属艺术团体和部分大中型企业的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阜部队中的各文艺家协会会员可参加阜新市文联活动。各行业系统文学艺术群众组织如申请加入本会,须经本会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阜新市文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创作原则,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先进文化建设。
第四条 阜新市文联认真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文艺的方针政策,加强文艺界同党、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为繁荣和发展文学艺术营造良好的环境;努力增进全市文艺界的团结,建立和发展与台湾及港澳特别行政区及海外侨胞中文艺界人士、团体的联系和友谊,积极开展国际间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
第五条 阜新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责,通过组织深入生活、文艺创作、人才培训、展演展览、学术讨论、文艺评奖、对外交流等工作,密切与团体会员的联系,指导团体会员的业务活动。
第六条 阜新市文联维护宪法与法律赋予文艺家和文艺团体的权益,在团体会员和艺术家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七条 阜新市文联与政府文化艺术主管机构和其它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社科联、侨联、台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密切合作,共同发展阜新文化艺术事业。
第八条 阜新市文联有责任协调指导各团体会员的工作,组织各级文联交流和对其调查研究,承担各协会、各文联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团体会员要向市文联通报工作。
第九条 各团体会员应遵守阜新市文联章程,执行市文联决议,完成市文联交付的工作。团体会员有参加市文联活动及对市文联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十条 阜新市文联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积极兴办为繁荣文艺服务的文化产业;积极引导文艺家参与市场竞争;积极拓展文艺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空间。
第十一条 阜新市文联的权力机构为阜新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会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推选的代表和艺术家代表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委员会任期五年。
阜新市文联设文联名誉主席和顾问各若干人。主席团可从已卸任的主席、副主席中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
委员会设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决议,并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团适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阜新市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市文联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阜新市文联在代表大会换届时,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的候选人由上届主席团提名推荐,在文联委员会上选举产生。在省文联各文艺家协会中担任主席团成员的我市文艺家,为市文联副主席的当然人选。作为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市文联副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该团体和单位负责人时,副主席的职位由该团体和单位新的负责人接替。届期内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增补或更替,由本届主席团提名推荐,由文联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以团体会员代表部门负责人身份参加的阜新市文联委员,当委员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该团体和部门负责人时,委员的席位可由接替的该团体、该部门负责人替补。文联委员会确认后更名备案。
第十五条 阜新市文联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阜新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施行。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阜新市文联委员会。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