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抚州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办理机构
设区市、各县(区)民政局受理并审批。
办理时限
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申办条件
1、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混合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经费)。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办材料
(一)申请筹办时的材料:
1、申请书;
2、业务专管单位批复文件;
3、申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无犯罪记录证明;
4、验资报告书(三万元以上);
5、办公场所证明;
6、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9、章程;
10、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1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12、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
(二)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会团体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应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筹备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对不批准的,要向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说明理由。
申办程序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咨询电话
收费情况
无收费
2、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办理机构
设区市、各县(区)民政局受理并审批。
办理时限
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申办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申办材料
(一)申请筹办时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章程;
6、申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无犯罪记录证明;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10、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二)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申办程序
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咨询电话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