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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机构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研究经济形势,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以及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组织协调信用体系建设。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要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四)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和措施;综合编制全市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政府性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各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编制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和预案,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编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计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管理和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和推进跨市域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和对口支援工作。

(七)承担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组织编制、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责任;组织拟订区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落实国家长江经济带、促进中部崛起、省加快皖北发展等区域政策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有关政策建议,指导县域经济发展和经济强镇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负责开发区的有关工作;协调以工代赈、库区移民安置和经济开发工作。

(八)研究提出社会事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负责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建议,贯彻落实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服务业、重点区域性批发市场、重点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指导市场体系建设;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研究提出重要商品储备的建议。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政策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协调国土资源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政策的落实。

(十一)参与地方性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的研究起草工作;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按规定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复议和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反馈与组织协调等工作。

(十二)负责国务院、省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服务价格政策的贯彻实施;制定和调整市级管理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负责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

(十三)研究拟定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目标和中长期调控计划及调控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价格;完善价格监测和调控体系,负责市场价格监测、价格预警和价格信息发布工作;价格异常波动时,组织实施价格调控,平抑市场价格;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工作。

(十四)研究制定价格改革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国家、省部署的价格改革任务;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价格改革,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推动价格管理由直接定价向规范价格行为、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服务宏观调控转变;对实施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指导,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约束机制、加强价格自律。

(十五)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重要的公益性、公用事业价格(收费)管理;实施价格听证、价格公告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治理乱收费。

(十六)负责价格行政执法和价格举报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受理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查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

(十七)负责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受理价格认定复核案件;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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