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部门
第一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会长办公会成员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及理事单位逐步实行差额选举,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待会员数量发展到一定时考虑设置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查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并审核财务决算;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查并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采取自荐、推荐两种方式确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协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制定下一届协会的选举办法;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增加或撤销工作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至六项的权利,对理事会负责。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日常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提出修改章程的方案;
(四)决定秘书处人员的设置和聘用专职秘书长;
(五)决定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
(六)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其他本协会授权处理的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或经三名以上会长办公会成员提议可临时召开,由会长召集并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办公会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办公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长、秘书长可列席会长办公会。
在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依据职权负责本协会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协会联系会员单位、开展专业活动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独立发展会员。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其组成及任务是:
(一)根据本协会宗旨和工作计划,结合专业特点开展工作,提出建议;
(二)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工作计划和组织重要活动,经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本协会工作;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二年,原则上不连选连任,最多可连任一届。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或委托他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会长及常务副会长履行驻会职责,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名,且可根据需要,由会长办公会决定设立副秘书长,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本协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及协会工作计划的执行。
秘书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长办公会的决定;
(二)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三)依据职权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四)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五)协调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