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
第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湖南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在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开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七条 本协会每年度、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条 本协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