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起草州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州生态环境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州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制定与全州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拟定全州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州重特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州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县(市)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州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地方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州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州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配合环境资源税征收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州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州水污染防治计划,负责跨县(市)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州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州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州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州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全州核安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州核与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州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州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配合生态环境厅对全州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州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州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范和政策。
(十一)组织开展州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督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实施方案,根据授权对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并依法依规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监督实施全州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查处全州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州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四)开展全州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管理全州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州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全州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州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州生态环境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受州政府委托,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统筹谋划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分解下达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统一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党委和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目标绩效考核,定期通报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动执法,协同作战,集中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十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八)承担州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州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州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