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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学生会

章程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会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会是在中共广东工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共青团广东工业大学委员会具体指导下的学生组织,主要发挥服务学生的功能,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会以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为根本宗旨,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密切配合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积极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利益。

第三条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凡取得广东工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承认本会章程的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有:

(一) 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的各级组织和学生会骨干及其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二) 在本会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 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有: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二)依照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出席本会有关会议和活动,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

(三)遵循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利益。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条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广东工业大学学生会组织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全体会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有:

(一) 修订和审议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讨论和处理关系学生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 审议表决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名单;

(四)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五)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六) 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七) 听取、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报告;

(八) 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委员会,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第十条 本会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和省学联递交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由常任代表会议以实际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由校团委指导校学生会报校党委批准。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实际到会全体代表过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对章程及其修订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实际到会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为选举单位,通过公开报名、民主酝酿、学院推荐、资格审查、公示等流程自下而上产生。

第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该学院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其中,非现任校、院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60%。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的权利有:

(一) 通过合法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发表意见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 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学生会骨干及其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的义务有: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七条 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 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 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委会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 代表所在班级、学院学生会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选举单位补选。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提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二节 常任代表会议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作为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由各学院常任代表组成,负责广东工业大学学生会的议事监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任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有:

(一) 监督评议学校、学院学生会工作;

(二) 监察学校、学院学生会章程和工作条例实施情况;

(三) 听取审议学校、学院学生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报告;

(四) 审查校学生会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 负责提出提案并监督提案落实情况;

(六) 其它应由常任代表会议讨论的事项。

常任代表会议不得代替本会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职能。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从广东工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中推荐产生一名常任代表。

第二十三条 常任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选举单位补选。

第三节 学生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大会的各项职权,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并做好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接受全体学生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集1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二) 筹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三) 听取学生会主席团汇报,监督学生会主席团工作;

(四)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 增补和罢免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增补或罢免提案须由学生会委员会总数十分之一委员以上提出,超过三分之二通过后生效;

(六) 制定或修订学生会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有监督本章程具体执行的权力。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机构由主席团及各工作部门组成。主席团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向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执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有关决议,对外代表广东工业大学学生会。

第三十条 主席团设置主席1名,副主席不超过4名。本会主席兼任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负责学校学生社团工作。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人选须经班级团支部、所在学院团组织推荐,学校团委集体讨论,报学校党委、省级学联同意后予以提名推荐;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审批,报省级学联备案。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及各部门负责人原则上要求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政治合格,具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由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负责指导学校学生会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主席主持学生会工作,主席团采取分工合作制,可以召开和主持学生会各类工作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工作机构及部门的设置、调整应在学校团委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组织各职能部门副职原则上不超过2名,不得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组织骨干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联系服务学生总人数的1%,简化学生会组织机构和人员,骨干成员名单须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六条 建立学生会组织“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学校组织对学院组织、学院组织对班委会有指导职责,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加强校级学生会组织对学院学生会组织的指导、联系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 校级学生会组织定期对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的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予以公开。

第三十八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任务有:

(一) 制定及修订学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 讨论、决定学院学生会工作计划与任务;

(三)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四) 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五) 讨论决定应由学院学生代表(全体)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学院学生会报本学院党委批准,并报本会备案。

第四十条 各学院学生会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党委和本会递交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有权罢免本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提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人数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或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总人数十分之一以上学生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设置主席1名,副主席2名。主席团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在本学院团委指导下确定,并报所在学院党委及本会批准。主席团成员须由所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上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报本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学生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工作部门设置与调整应在本学院团委指导下进行,并报本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会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经所在学院团委核定后报本会核准,经本会核准后再报本学院党委审定,所在学院党组织审定后,最后由本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院级学生会每年至少1次通过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级学生会作组织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

第四十六条 班委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 执行学校、学院学生会决议;

(二) 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三) 主持和召开班会。

第四十七条 各级学生会组织要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学生骨干

第四十八条 主要学生骨干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生骨干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理想信念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 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和责任心,作风踏实、正派,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和影响力,学习成绩优良,无考试作弊等情况;

(三) 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组织、管理、协调、表达能力,有开拓创新精神,能够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四) 热心学生服务工作,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能够代表广大学生利益,反映广大学生心声。

第五十条 对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违纪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十一条 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机理机制,学生会干部应当每学期向学生代表述职,接受同学评议;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第五十二条 建立学生骨干考核监督机制。引导学生干部践行学生会宗旨,坚决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化问题,认真履职。学生会干部出现违反校规校级、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身份不相符行为等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学院学生会参照本章程制定或修订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会经费来源于学校拨款和接受社会资助,主要用于组织开展思想引领、校园文化、权益维护等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会财务管理实施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制度,接受学校团委及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草案经省学联核准后报学校党委审定,经党委审定后由广东工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后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广东工业大学学生会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工业大学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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