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区、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六)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七)承担省司法厅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外来企业投诉工作。
(九)指导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社团组织。
(十)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服装、警车等装备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负责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管辖区内监狱工作。
(十二)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