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1961年12月8日,中央军委和公安部决定,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贵州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改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贵州省总队,纳入军队序列,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受贵州省军区和地方公安机关双重领导,实行基本义务制和结合部分志愿制的服役制度,干部实行军队级别并评定军衔。总队下辖部队(分队)及其警卫、看押、守护等任务不变。
1962年11月,总队整编结束。第1、第2、第3支队改编为第1、第2、第3团。遵义、安顺、黔南、黔东南4个支队和毕节、贵阳两个大队不变,铜仁支队改为大队。
1963年2月1日,根据中央军委、公安部《关于改变武装警察部队名称的电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贵州省总队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贵州省总队。总队机关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下辖3个团。总队隶属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和贵州省军区双重领导,有关执勤业务接受公安机关指导。
1966年6月6日,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关于撤销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统一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决定》,原中国人民公安部队贵州省总队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军区独立师。原公安总队所属医院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368医院;各专、州、市公安支队(大队)整编为独立营归属军分区建制;县(市)公安中队改为县(市)中队,归属人民武装部领导。整编后,部队任务不变,仍实行军队系统和地方党委对部队的双重领导制度,有关警卫任务和公安任务,接受各级公安机关的指导。
1976年1月1日,根据中央军委指示和总参谋部、昆明军区颁发的编制表,贵州省军区独立师建制撤销。原独立师步兵第1团、步兵第3团合并改编为贵州省军区独立第1团,原独立师步兵第2团改编为贵州省军区独立第2团。各军分区独立营仍归各军分区领导,部队仍执行内卫保卫任务。
1976年1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贵州全省的县(市)中队建制交由公安机关领导,改称人民武装警察,仍实行现役制,仍担负原执勤任务。为加强领导,省公安局成立武装警察处,各专、州、市公安机关成立武装警察科。
同年12月18日,中共贵州省委批复,同意省公安局武装警察处与消防处合并,成立武装消防民警处。
1978年12月,省公安局撤销武装消防民警处,分别成立武装警察处和消防处。
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批转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决定将人民解放军担负的警卫、守卫、守护、看押、城市武装巡逻等内卫任务以及担负这些任务的执勤部队移交公安机关,同公安机关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消防民警、武装警察统一组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982年8月,贵州省军区将担负地方内卫任务的执勤部队移交省公安厅,同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消防民警与武装警察统一组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贵州省总队。总队机关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消防处,辖直属第1支队、第2支队,贵阳、遵义、安顺、铜仁、毕节、黔南、黔东南、黔西南、六盘水等9个支队和贵阳市消防支队、第368医院、教导大队以及部分直属分队。
1983年6月,省武警总队组建贵阳磊庄机场安全检查站。
1984年7月,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警卫人员转为现役的通知精神,全省公安警卫人员转入现役,享受武警部队待遇,省公安厅警卫处(副师级)列入省武警总队建制。
1985年8月,贵阳磊庄机场安全检查站从省武警总队序列划出,由公安部边防局和省公安厅领导。
1986年10月,消防处和警卫处从省武警总队序列划出,由省公安厅领导。
1987年12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贵阳指挥学校成立。
1990年3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贵州省总队组建直属第3支队。
1992年3月,贵阳磊庄机场安全检查站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贵阳机场边防检查站,原领导关系不变,同时纳入省武警总队序列。
1995年3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精神,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
在执行公安任务方面,总队及其以下武警部队接受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省公安厅厅长和各地、州、市公安处局长分别兼任武警总队、支队第一政委。武警部队与人民解放军同等待遇,经费供应、物资保障体制不变。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