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以上科室主要职能是:
1、根据国家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工作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2、指导、监督全州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州性社团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指导、监督全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监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的实施;审核报批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办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5、拟定全州退役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检查有关生活待遇标准的执行情况;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6、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7、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社会救助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社会救济工作。
8、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牧)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9、依据国家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我州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10、拟定行政区划规划;承办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查报批;承办地名管理的有关事宜。
11、组织、协调、指导州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州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