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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明志愿者协会

基本情况

登记事项

该协会的发起者是张佳鑫,开办资金3·0万元,资金来源由张佳鑫个人捐赠。该协会的法人是赵雪梅,现已变更为张佳鑫。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46号103室。该单位为非盈利组织性质,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1·组织青年公益团队参加公益活动,并发起文明倡导。

2·通过培训提升青年公益团队专业性,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3·联合跨界资源,推动公益事业发展。

4·其他符合协会章程的公益事业。

协会章程

北京市海淀区文明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海淀文明志愿者协会(haidian civilizationvolunteer federation,简称hcvf)。

第二条 本会是经北京市海淀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抱团取暖,共同进步”为宗旨,积极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联合政府,企业,基金会等各界资源,为高校公益项目谋求发展机遇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我们的目标是搭建资源整合的大学生公益平台,为公益团队提供完整的项目展示、资金筹集、执行反馈等服务,使得政府、企业、基金会与各志愿服务项目有效对接,建立紧密合作,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海淀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接受海淀区民政局的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46号1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

(一)组织青年公益团队参与公益活动,并发起各类文明倡导活动。

(二)通过培训提升青年公益团队志愿服务的专业性,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三)联合跨界资源,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四)定期组织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需在志愿服务领域或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需具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的志愿者组织,并成立运营半年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首届会员经北京市海淀区文明志愿者协会筹备工作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给予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推荐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事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时需明确本组织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更换时须向本会秘书处备案,授权代表本人无法亲自出席联合会重要会议和活动时,可委托本组织其他负责人代表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明。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会员;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大会决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监事的聘请;

(四)监督检查秘书长和秘书处的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审议工作计划、总结和财务预算、决算,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决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设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由理事会特别邀请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或授权代表签署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秘书长的人选,督促秘书长落实理事会批准的决议和计划;

(五)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做工作报告;

(六)因故不能出席履职,应委托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受理事会领导并受监事会监督的执行机构,履行日常事务管理职责,设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条 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理事会决议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五人组成,成员由理事会特别邀请,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会徽会旗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徽以五角星、大拇指造型为主体。五角星象征志愿者的激情与活力;大拇指造型象征公益服务事业正能量点赞。颜色以黄、黑为主基调,象征着志愿者的专业性、行动力与纯洁、纯粹的奉献精神。会员参加联合会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应佩戴会徽。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旗旗面为白色,象征志愿精神的纯洁,中间绘有会徽,中间为中英文双语会名,体现志愿服务的国际化。联合会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应使用会旗。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政府财政资助和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服务收入;社会捐赠;会员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总值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最高机关: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5人,分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辅助机构

名誉会长、顾问

三、监督机构

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若干

四、执行机构

秘书长、副秘书长

行政部、财务部、宣传部、校园部、市场部、项目一部、项目二部、项目三部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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