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拟订全州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州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执法监督职责;负责全州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州司法行政系统专项资金、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等工作。
(四)制定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全州社区、企业、农牧区及宗教场所的法治教育培训工作及维护稳定法治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区及各行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监督、检查全州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职责。
(六)指导、监督、检查、管理全州法律援助工作,并组织协调开展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七)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受理、指派及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和培训工作。
(八)指导、监督、检查全州社区矫正工作。
(九)指导、监督、检查全州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安置帮教工作。
(十)承担国家司法考试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资格的初审、登记及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十三)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