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11月29日杭州市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
四、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为:”
五、第六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保经办机构发现参保人员有异常就诊情况的,可在调查期间暂时改变其结算方式。”
六、第六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贩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2003年11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发布,根据2004年11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修正)
温馨提示
本法规被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废止。取代本法规的是《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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