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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环境保护局

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下放的“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和“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登记表的审批”2项管理事项。

2·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市建设工作,拟定生态市保护政策、规划。

(二)下放的职责

根据“强区扩权”有关精神,将以下职责下放给区环境保护部门。

1· 按管理权限负责审批新、扩、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施的验收。

2· 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污染源限期治理和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

3· 按管理权限开展环境监察日常工作,调查处理辖区内的污染纠纷和破坏生态事件,协助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4· 协调辖区内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5·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环境统计、信息工作、污染源调查。

6·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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