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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负责本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本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辐射环境、化学品、机动车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责任。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协调生态市创建工作;负责农村生态保护工作;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八)负责本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等环境信息。

(九)开展本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点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和技术应用;促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二)指导各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执法监察等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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