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市级相关环境保护制度。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政策;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本辖区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的重大环境问题和嫩江水系污染防治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本辖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组织和协调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指标;负责重点污染源排污总量核定;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进行管理;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负责区域、流域限批政策的落实。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协助省厅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核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对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国家重要环境保护国际行动;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上级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民环境教育计划的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生态市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综合工作。
(十四)负责嫩江水系污染防治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