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绩效考评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联络对接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人事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规划综合科。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经济体制改革。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四、法规宣教科。根据授权,承担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工作,起草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牵头负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五、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水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组织开展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拟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工作。
六、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恶臭、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建立对各县(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牵头拟订并协调实施我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目标、政策、规划、制度,指导部门、行业和县(区)开展相关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科研和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治区考核以及河池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区域合作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区域生态环境及应对气候变化事务。
七、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八、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九、自然生态保护科。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工作。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