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市本级无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党建和指导县市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拟订市本级行政区划规划。依法负责乡级、县级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城区街道办事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及其驻地迁移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调处边界争议与纠纷。负责全市地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地名的命名、更名、门牌号码的编排和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执行国家的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的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全市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贯彻执行国家的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开展慈善工作和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