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一)根据贺州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授权范围内的贺州市属国有企业,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监管制度。
(三)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承担监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财务动态监测、统计分析等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出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按照管理权限,对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管理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参与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督促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七)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投资经营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
1·不再承担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
2·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的精神和要求,精简部分国资监管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