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职责调整
(一)加强社会管理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全市范围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二)加强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县(市)防震减灾工作,对全市地震台网(站)实行统一规划,资源共享。建立全市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
主要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防震减灾工作规范性文件及地震应急预案。
(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防震减灾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按照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负责市(区)、县(市)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全市地震预测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跟踪本行政区域及周边地区的震源,提供地震趋势分析;对市、县两级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以及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
(五)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六)承担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关办事机构的职责。负责处置与地震相关的突发事件;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协助有关部门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参与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八)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九)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以及行业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十)开展地震监测、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配置的研究开发与成果应用;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
(十一)指导县(市)防震减灾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