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海南省旅游景区协会,英文名称为hainan tourist attrac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hnta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全省范围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的各类旅游景区及其相关企事业、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会以“创新、服务、沟通、协调、维权、自律、自治”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及弘扬社会良好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研究和探索各类旅游景区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旅游景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积极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密切同有关单位联系,团结社会力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为海南省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监督管理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海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海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在海南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南省旅游协会的业务
指导和协调下,依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行业创新和发展、行业沟通和协调、行业服务和维权、行业自律和自治为基本职能,结合全省旅游景区行业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本行业发展、改革及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法定程序向政府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二、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实行自律的行为规则及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并进行行业内考评,监督。遵守规范旅游景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督促会员依法开展诚信经营,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维护行业利益;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并争取政策支持,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相关标准,依法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六、建立旅游信息网络,进行有关国内外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交流旅游景区在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业务培训等方面的经验,供旅游景区管理者决策参考;
七、组织开展学术研讨、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检查、行业评比等活动;发布行业信息,协调价格争议、质量论证和评比、经营资质论证、信息交流、业务咨询、会展招商、旅游展览、宣传促销、新产品和新线路推介,新标准推广、技能比赛和会员表彰等工作;
八、对非本会会员单位在市场经营中扰乱旅游景区规范市场的各类不正当经营行为,有权通过各类媒体向其发出行业谴责,并有权向省旅游协会及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寻求多方正义力量支持,共同维系行业规范经营行为;
九、组织开展旅游景区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和报送反馈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十、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人力资源开发、开展旅游专业人才的业务及岗位培训、资格等级考评(鉴定)工作,进行旅游企业品牌和技能人才资格评定;
十一、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的相关工作;
十二、配合海南省旅游主管部门,宣传贯彻《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协助组织实施全省旅游景区(点)等级质量标准评定、复核等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十三、开展同境内外各类旅游景区和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境外旅游景区的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我省旅游景区向现代化、国际化的目标迈进;
十四、编辑海南旅游行业信息,出版发行协会会刊及相关刊物,建立协会网站;
十五、积极组织宣传本协会业务职能,充分发挥组织职能作用,全力保障协会成员合法利益,以此发展和吸收会员单位,发展壮大组织规模;
十六、对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十七、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会督促会员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反本会章程和行业规则,达不到质量规范或服务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的会员,依据本会章程或行业规则采取警告、批评、劝其退会、开除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
二、对会员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发挥作用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据本会章程处理;
三、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有关政府部门予以查处。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承认和遵守本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海南省内从事旅游景区行业专业协会、学会和组织,企事业单位;
二、在海南省旅游景区内独立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
三、在海南省内与旅游景区产业相关的涉及规划、设计、园林、建设、经贸、科研、教育、培训,体育及文化艺术的独立法人组织、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登记表;
二、本会秘书长组织考察,确认入会资格后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交纳会费;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匾牌、证书,并在有关会刊和网站向会员和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它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 退会与除名
一、退会
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因本身原因提出退会的,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匾牌及证书;
不论自动或主动退会者,本会秘书处将在有关会刊和网站向会员和社会公告。
二、除名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讨论提议,交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旅游经营许可证的,本会秘书处将在有关会
刊和网站向会员和社会公告。
凡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或除名的单位,不得以会员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否则,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本会章程,制定并通过行业自律自治公约;
二、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五、决定会员会费标准及财务管理办法;
六、决定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三分之一理事认为必要,可提前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出席大会的半数以上会
员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本会的撤并等,须有出席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方能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理事会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本协会的行规行约及各项管理制度;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要求或会长会认为必要,可提前召开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三分之二的理事表决通过,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协会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
本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会议向 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全部职权;会长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形式举行。会长会议组成人员不得缺席会长会议,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会前向会长请假。
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职权
一、执行 理事会议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聘任副秘书长;
四、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确定本协会年度主要工作目标;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七、监督、检查、指导秘书处工作;
八、审议本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及各项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一、本会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因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二、本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聘期由理事会决定,可以连聘。
三、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旅游产业,了解本会业务,具有丰富的景区开发、经营、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组织领导及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岁;
四、未受过任何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一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最多只能连任两届。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及秘书处
本会的日常工作及管理机构是秘书处。
秘书长为专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旅游产业,了解本会业务,具有丰富的景区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领导及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0岁;
四、未受过任何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并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配备若干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协会具体工作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由会长会议推举,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会长会议提议,经会长会决定,并向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
第三十条 组织机构人事变动
本会理事、 副会长、会长人选实行“岗位确认”的原则,当选人离开旅游景区单位、企业或团体会员单位任职岗位,原则上不再保留其资格,增补人选由空缺单位提名,报告会长会议,会长会议作出意见,由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必须是单数)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或直系亲属,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会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管理
一、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收取会费;
二、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由海南省旅游景区协会秘书处统一收支、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本会经费为非营业性收入,必须用于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并秉承勤俭节约,环保高效的优良办公作风,杜绝铺张浪费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大会发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经本会会员大会达半数会员表决同意,本会的资金可投资与本会业务相关的实体经济,通过合法运营,开展有偿服务,实现保值和增值,不断壮大本会实力,增强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四、经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达半数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2014年7月10日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