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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公安局

机构职责

1、根据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研究、部署全市公安工作,并督促贯彻执行。

2、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3、组织、指挥、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

4、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参与并组织对危害国内安全案件和刑事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组织协调重大行动,协调处置重大刑事案件、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

5、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等工作。

6、指导、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治安保卫组织和保安队伍建设。

7、指导、监督全市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负责全市出入境管理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居民在市内停留居留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涉外案件查处。

9、组织实施来黄冈视察、考察、参观、访问的中央、省领导人、重要外宾、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10、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打击信息网络违法犯罪。

11、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和直接管理市看守所、市拘留所以及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

12、依法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员管理工作。

13、组织、规划全市公安法制建设,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14、拟订全市公安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安信息化、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组织、指导、监督实施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15、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以及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申报、分配和管理;落实上级公安机关警务保障措施和标准;负责申报市公安局及分局公安业务经费、专项拨款的分配计划,监督其管理、使用情况。

16、拟订全市公安机关人员教育训练和宣传工作计划,并检查、督促落实。按权限规定管理公安系统的机构编制和警衔工作,协助做好民警录用和协管干部管理工作,管理市公安局系统的干部。

17、拟订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组织并实施警务督察工作;查处和督办公安机关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1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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