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制定的有关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全区民防(人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对有关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编制区防空袭预案及其实施计划,制定核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各项保障计划;承担全区城市核化事故应急处置任务;协调区有关职能部门处置各类灾害事故。
三、编制本区民防工程建设规划;负责全区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管理。
四、负责编制全区人防通信、防空警报的建设规划,组织人防通信、防空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五、组织全区民防(人防)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演练。
六、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区民防(人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负责管理本区民防(人防)经费和物资。
八、承担区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负责本区民防(人防)的执法工作。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内容最后更新于2025年7月2日(截止时间),来源:百度百科